浙江开锁培训引述相关资料提示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开锁时应严格审查委托人的信息是否与业主或车主的信息是否一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按照《执行规定》,强制开启只能在搜查过程中适用,但在执行实践中有很多的时候要用强制开启的手段,至少在下列情形中可能要适用强制开启:1、迁让:如房屋迁让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锁住房门,人民法院需要强制执行时;2、评估、拍卖: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中需打开房门、仓库门等,使评估、拍卖人员能对评估、拍卖的财产价值有科学客观的评估,
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3、拘传、拘留:在执行拘传、拘留时,被执行人以躲在房里拒不开门的方式抗拒时。在上述执行环节中,执行人员都会遇到门、锁等的障碍,若不能适用强制开启,将严重影响执行的进行,有时甚至束手无策。